商标转让的介绍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业务描述

商标转让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种重要取得方式。广义上的商标转让是指通过协议转让、接受赠送、继承、继受等方式从原商标注册人处取得其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行为。

主要流程

申请→审查→核发《商标转让证明》→公告

流程用时

4~6个月。商标各种业务审查用时历史统计

代理费用

1300元/每个商标。代理费用为全部费用,包含官方规费和服务费。

客户要准备哪些资料和做什么

转让方(即商标持有人)如果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如果是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受让方如果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如果是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体户营业执照(港澳台及外籍无此要求)

公证书(非必须,根据商标局在转让审查过程,是否要求公证)

国章为您制作好的申请材料,需要您确认后盖章(或签字)

国章代理商标转让流程

  1. 确定商标注册号、转让人名下有无近似的商标存在和转让双方的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齐全
  2. 客户提供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3. 签订代理合同
  4. 客户付款
  5. 国章制作转让申请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书、同意转让证明资料,客户确认后盖章或签字
  6. 国章整合文件并提交转让申请
  7. 接受发文和送达《商标转让证明》给客户

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 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 同意转让证明文件,如果主体是企业的,需要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商标转让的相关知识

商标转让和商标移转

  •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 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