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申请的介绍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应在2个月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业务描述

撤三申请是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的行为

主要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撤销申请的裁定→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流程用时

6个月。商标各种业务审查用时历史统计

代理费用

1500元/每个商标。代理费用为全部费用,包含官方规费和服务费。

客户要准备哪些资料和做什么

身份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国章为您制作好的申请材料,需要您确认后盖章(或签字)

国章代理撤三申请流程

  1. 根据事实情况,与客户确定撤三申请的可实施性
  2. 签订代理合同
  3. 客户付款
  4. 国章制作撤三申请书、委托书
  5. 客户确认撤三申请书、委托书后盖章或签字
  6. 签章的撤三申请书、委托书、身份证明文件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交付国章
  7. 国章整合文件并提交撤三申请
  8. 接收发文和送达《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给客户

撤三申请的注意事项

  •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 对商标的特定部分商品/服务项目提出撤三申请,往往实际效果更佳。也符合商标作为公共资源,物尽其用的原则

撤三申请的相关知识

  • 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每个商品或服务项目需要用分号隔开;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 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被申请商标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