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答辩的介绍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应在2个月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业务描述

撤三答辩是当商标注册人收到商标局下发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进行答辩以说明正当理由或提供近三年来商标使用证据的行为。

主要流程

申请→审查→撤三申请的决定

流程用时

2~4个月。商标各种业务审查用时历史统计

代理费用

1500元/每个商标。代理费用为全部费用,包含官方规费和服务费。

客户要准备哪些资料和做什么

身份证明文件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使用证据(或正当理由材料)

国章为您制作好的申请材料,需要您确认后盖章(或签字)

国章代理撤三答辩流程

  1. 确定需要提供使用证据的商标注册号
  2. 签订代理合同
  3. 客户付款
  4. 国章与客户沟通商标使用证据(或正当理由)材料准备事项,并以此制作答辩申请书、委托书
  5. 客户确认答辩申请书、委托书、证据目录、材料目录等文件后盖章或签字
  6. 国章整合文件并提交答辩申请
  7. 接收发文和送达《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给客户

撤三答辩的注意事项

  • 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 使用的证据的产生时间需在撤销申请的日期的前三年之内
  •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撤三答辩的相关知识

商标使用证据的一般性要求

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 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 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情形

  1. 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 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 改变了注册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使用;
  4. 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 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 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 书面证言;
  3.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 实物与复制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 不可抗力;
  2. 政府政策性限制;
  3. 破产清算;
  4. 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当事人可以声明使用前案证据材料

  1. 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
  2. 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证据的,应随《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回相关书面声明,说明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申请号及商标注册号,以便审查员查阅。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阅的,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
  3. 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同时声明使用前案使用证据材料的,如果前案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审理时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